妻子患病,丈夫不同意支付医疗费怎么办?法院这样判!
【引言】
古人言:“一日夫妻,百世姻缘。百世修来同船渡,千世修来共枕眠。”古人又言:“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夫妻一方患重病,另一方该怎么办?本文所谈的案例中,女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男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形。幸运的是,法官在当时法律规范的框架内,作出了一份温情满满的判决,解决了女方无钱治病的难题。
【案情简介】
张某某(女)、徐某(男)于1984年登记结婚。2018年6月底起,双方因故分居生活。2018年7月,张某某起诉离婚,徐某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
张某某身患癌症,在治疗中。张某某虽有大病医保,有退休金,但不足以支付持治疗所需的费用。2017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某地房屋被征收,徐某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徐某可获得动迁补偿款600余万元。2018年,徐某领取房屋被征收补偿款共计190余万元。2019年春节前,徐某给予张某某1万元。张某某因治病无钱,故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房屋被征收补偿款600余万元的一半归张某某个人所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张某某身患重病,需积极治疗,否则危及生命。张某某虽享有大病医保,每月有养老金,但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就诊、营养及生活开支。徐某在领取190余万元动迁款后仅给张某某1万元,致张某某无法维持正常的就诊、生活需要。徐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故张某某要求分割系争房屋动迁补偿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要求分割的系争房屋动迁款,结合系争房屋来源、取得时间、动迁发生时间等因素予以判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应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张某某身患癌症多年,徐某对张某某需要化疗治疗、营养支持的情况非常清楚,但徐某在已经领取部分动拆迁款的情况下,经张某某多次讨要,仅交给张某某1万元,远不足以支撑张某某的日常生活特别是疾病治疗所需,严重影响到张某某对动迁款的处理权。另外,双方夫妻感情出现危机,此案前张某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背后的原因可能不限于本案所涉及的分歧、纠纷,但无论为何,既然徐某已经明确表达了不愿意离婚的意思,也有双方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就更应当尊重张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意愿,特别是在张某某需要钱款支撑重大疾病治疗的情况下,还将动迁款完全把控以作为双方恢复夫妻感情的砝码,将对夫妻感情造成更深的伤害。
本案中,张某某本人身患疾病,并非严格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但按照举重以明轻的一般法理,张某某本人身患重大疾病,而其与徐某夫妻恰恰取得一笔方便分割的巨额款项,在徐某的行为已严重剥夺了张某某对动迁款平等处理权的情况下,本案理应赋予其要求分割该笔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更何况,徐某对于其已经领取的190余万元动迁款项的去向,前后陈述不一,且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其行为亦符合“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对系争房屋动迁款予以分割,并无不当。
【案例评析】
毋庸讳言,与本案例类似的事情,在现实中必然还有。当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会如何办呢?正如他人所言:“如果那个人爱你,借钱也会给你治病;如果那个人不爱你,有钱也不会给你治病。”本案就是男方有钱也不给女方治病的情形。本案的判决,可称得上是一份温情满满的判决,让女方已寒冷和孤寂的心感受到了温暖和依靠。尽管男方抛弃了她,但法律没有抛弃她,相反给了她温暖和依靠。
1、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应适用《婚姻法》及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属于婚内财产分割的情形,对此,《婚姻法》没有相关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针对的就是婚内财产分割的情形。因此,需要看本案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1)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考虑是否符合上述情形时,必须同时满足“成立要件”、“程度要件”、“除外要件”,才能造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成立要件为构成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程度要件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除外要件为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严重损害”,则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衡量。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是指夫妻一方在法律上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人。法定扶养义务,是指这种扶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仅因情感产生的。因情感产生的扶养义务,是自愿行为,不是法定义务。依据《婚姻法》(现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法定扶养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的赡养义务;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不属于法定扶养义务,因此不符合该条款的规定。
从该法律条文规定来看,尽管夫妻之间具有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但是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是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当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涉及的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患病所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日常生活需要”,而“日常生活需要”当然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支出。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另一方还应当支付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履行夫妻扶养义务。
另外,从该法律规定来看,本条规定所列举的重大理由属于封闭性条款,因此,允许分割的情形仅限定在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内,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利于保证夫妻财产制的稳定性和婚姻的严肃性。
3、本案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本案中,女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男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显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女方不能以“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为由主张婚内财产分割。那么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呢?即,男方是否有“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在二审判决书的法院认为部分写明,“张某某本人身患疾病,并非严格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但按照“举重以明轻”的一般法理,张某某本人身患重大疾病,而其与徐某夫妻恰恰取得一笔方便分割的巨额款项,在徐某的行为已严重剥夺了张某某对动迁款平等处理权的情况下,本案理应赋予其要求分割该笔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更何况,徐某对于其已经领取的190余万元动迁款项的去向,前后陈述不一,且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其行为亦符合“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对系争房屋动迁款予以分割,并无不当。”
可见,二审法院以男方领取190余万元钱款去向问题,认为男方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持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很好地维护张某某的利益,也确保了张某某有钱医治疾病。
4、假如本案无男方领取的190余万元或男方领取190余万元后并无第(一)项的情形,女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如前所述,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的,患病一方不能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寻求救济。那么患病一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1)根据法律规定,此情形涉及的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一方患病所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日常生活需要”,而“日常生活需要”应该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支出。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应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患病一方有权使用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夫妻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应当以支付医疗费用等方式保障患病方受到医治。其不履行该义务的,患病一方向可以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医疗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给付扶养费等,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4)判决生效后,另一方不自动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的,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对其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不需要通过本条规定的方式来实现救济。
当然,如果另一方拒不履行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情节严重时,也可能构成遗弃罪,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案例索引】
1、(2019)沪02民终9765号民事判决书
说明:一审判决书(2019)沪0101民初6154号民事判决书因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原因而未公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
2、《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8辑(2016年第4辑)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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